本报讯日前,丰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、区司法局、区人民法院、区人民检察院、区教委、区公安分局六家单位,在“进一步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有关条款”的规定上签订责任书。责任书本着对失足青少年进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,帮助他们弃旧从新,对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将起到积极作用。
协议书规定:区公安分局、区检察院、区法院建立少年预审组、少年办案组、少年审判庭,三个单位本着教育和挽救的原则,并要将处罚结果及时报区委、区司法局登记备案;区司法局、区教委着重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挽救工作。有犯罪嫌疑的未成年学生被逮捕后,在判决宣告前,原学校不得开除他们的学籍;未被逮捕的有犯罪嫌疑的未成年学生,在取保后审期间,学校不得停课;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以及符合法定的缓刑、免刑条件,被法院依法判处缓刑、免刑的少年犯,应当回学校继续就读,学校保证学生的就学,升学后不受歧视等。